“老有所养”缘何变成“老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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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缘何变成“老无所依”?
法官提醒:赡养父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的国家和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有状态,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却无所依靠,甚至因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而在精神上备受打击、物质上陷入困境。

近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多家法院获悉,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的起因虽然各不相同,但基本可以分为子女不赡养老人或老人对赡养不满,从而导致亲情在纷争中逐渐淡漠。

□ 程磊 张昭 记者 马冰璐

A

今年83岁的张大爷(化名)养育了两个儿子。2004年底,张大爷的房屋面临拆迁,经不住劝说的他决定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两个儿子,并和他们签订了《关于处理住房问题的协议》,约定张大爷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和住房由两个儿子承担。

谁知,大儿子张某(化名)在拿到协议所划分的房产后,便对张大爷不管不问,甚至在2013年张大爷罹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不仅不支付医疗费,还没有前往探望,更不用说护理了。为此,张大爷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后来,因张某诚恳道歉,他撤回了诉请。谁知好景不长,当张大爷再次因摔伤住院,张某在进行几次探望后,便再次避而不见,也不履行该尽的赡养义务。张大爷遂再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据了解,张某未出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任何辩论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大爷无任何经济收入,每月仅靠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现一直居住在次子家中,由其照顾。因张大爷和两个儿子签订的赡养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予以履行,故依法支持了张大爷的诉请,判令张某每月支付赡养费650元及护理费1000元,并一次性支付之前的赡养费和医药费等共计6000余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张某属于“能而不养”(所谓“能而不养”是指家庭成员中的子女在经济上有供养老人的能力而不提供援助的社会现象),其根本原因是缺乏供养的意愿,没有把赡养老人当作应尽的义务和内心回报养育之恩的体现。张某拿到父亲的房产后便不管不问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还违反了法律。

分了家产后,儿子对老父亲不管不问

B

女儿不给赡养费,大妈诉至法院索要30万

因不满长女不给自己赡养费,身患数种疾病的胡大妈(化名)在数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长女给付生活费和医药费共计30万元。

据了解,家住江西的胡大妈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长女金某(化名)远嫁合肥,次女因病去世。胡大妈因长期患有胃溃疡,于1989年做了三分之二胃切除手术,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全靠低保和姐姐一家的接济。胡大妈在电话中数次向金某索要生活费和医药费,但两人屡屡因话不投机而闹翻,金某便很少再打电话给她,胡大妈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金某辩称,自己并不是不愿意赡养母亲,只不过因为婆婆患有尿毒症需要长期治疗,自己在家抚养小孩和照顾公婆,一家人全靠丈夫打工维持生计,实在是因为生活太困难才未能满足胡大妈的要求。她还称,自己因考虑到胡大妈独自在江西生活无人照顾,曾建议其来合肥一起生活,方便照顾,但被其拒绝,对于胡大妈的诉请,她无力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大妈现年事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金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因胡大妈未能提供需长期连续服药的医嘱及完整的医药发票,无法查清诉请中医药费具体金额,故本案不作处理,胡大妈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故依法判令金某每月给付胡大妈赡养费300元并驳回了胡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中,金某属于“贫而不养”,在面对赡养责任时,无能力满足老人的实际需要,从而“有心无力”。但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家庭困难就不尽赡养责任,故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作出了上述判决。

C

儿子太忙碌没时间陪伴

大妈要求住养老院

2014年10月,年过六旬的刘大妈(化名),因儿子周某(化名)不愿意给钱让她去养老院,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承担医药费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刘大妈数落儿子的种种不是,认为他未能尽到赡养义务,自己想去养老院,他还阻拦,实在是不孝。

面对刘大妈的埋怨,周某很无奈,他说,自己平日里从未少给过母亲赡养费,只不过她总是埋怨自己太忙,陪伴她的时间太少,所以坚决要求住养老院,他担心,如此一来,不知情的人认为自己不孝,所以才没有同意母亲的要求。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考虑到本案与一般赡养纠纷不同,刘大妈追求的不是物质需求,而是一种精神赡养,她之所以主动要求去住养老院而不愿与儿子同住,就是因为觉得儿子冷落了她,所以想去养老院,过热闹的集体生活。故针对周某的不理解,法官进行了开导劝说。最终,周某表示愿意支付母亲住养老院的开支,并承诺会定期前往探望,刘大妈随即撤诉。

法官点评:本案中,刘大妈因儿子周某忙于工作而备感孤独,故想通过入住养老院实现“老有所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于刘大妈来说,入住养老院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而且是其自身意愿的体现,故法官劝说周某支持她的想法。

如何赡养老人

才能让他们“老有所依”?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传统道德观念中天经地义的事。”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表示,在一些老人赡养官司中,子女们往往会以“父母偏心、父母有钱、父母再婚”等理由拒绝赡养,这不仅不合法,而且不合情理。

他建议,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人,保证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在生活上照顾老人,对于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老人的精神需求也逐渐增多,这就要求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人精神上的慰藉,从而确保老人晚年幸福。

合肥市肥西县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陈咏峰表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赡养纠纷,除了子女“不孝顺”外,部分与老年人处事不当或思维过于偏执有关,从而导致子女心怀埋怨,进而产生矛盾。因此,老人应多体谅子女,不要向子女提出过多苛刻要求,和子女间要互相体谅关心,不要让亲情在纷争中产生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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