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某通讯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的门面房上方及左侧的门头位由承租方免费使用。然而,装潢的门头位被第三人拆除,某通讯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
庭审中,刘某辩称,某通讯公司合肥分公司因安装广告位没有取得市容城管的行政许可,涉案房屋门头位被拆除;若对方坚持解除合同,则要求给予6个月的租金补偿。
一审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某通讯公司合肥分公司认为缺少该门头位的使用会给其造成损失,可以向刘某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未构成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鉴于某通讯公司合肥分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刘某亦表示同意并要求某通讯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6个月租金补偿。考虑涉案房屋地处闹市,房屋租金较高,但刘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法院酌情判决该公司给予刘某两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补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