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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讯逼供获刑 岂容“遗忘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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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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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讯逼供获刑 岂容“遗忘收监”?

□ 张贵峰
 

19年前的1997年,陕西泾阳县公安局桥底派出所5名民警和2名临时工,将一个涉嫌偷羊的男子刑讯打死,6名被告人(一名联防队员在逃)分别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而令人意外的是,从再审判决作出的2001年11月至2015年12月,14年中,两名分别被判4年和3年有期徒刑的警察却一直未被收监,长期处于被“遗忘”的状态。(5月3日《华商报》)

尽管,在以往许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处理过程中,“官员判刑却未被收监”现象早已不算什么稀罕事,但上述这起“警察刑讯逼供获刑被遗忘收监”事件,与此前类似现象,无疑又存在明显不同,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显得更加恶劣。因为通过“保外就医”等方式“逃避收监服刑”,至少起码还有一个外在的合法形式,而上述事件中荒诞的“遗忘收监”现象,则甚至连这样外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也不完全具备,而是一种完全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遗忘收监”现象究竟是如何造成的?目前当地相关司法部门的解释,事实上是相互推诿的各执一词。

而无论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从一般逻辑角度分析,这一极为荒诞“遗忘收监”现象之所以会发生,无外乎只有这样两种可能性:或者是,确实是当地相关司法机关疏忽大意使然,或者是,实乃相关司法机关故意为之、徇私枉法的结果。而无论最终是哪种可能性,对于这一“遗忘收监”现象,显然都不能不了了之,或者仅止于“重新收监”,还必须进一步彻查并追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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