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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品房买卖合同 须注明环境噪声影响

曾琪 星级记者 俞宝强
 

星报讯  合肥市环保局近期在受理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环保验收时,发现少数开发企业未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噪音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保验收手续不能办结,导致延期交房或购买房者投诉。为此,合肥环保局、房产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环保局、房产局严格加强项目前期审查,在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时加强监管。

其中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在住宅小区与城市主次干道、高架道路、高速公路、铁路之间保持一定的退让距离。若因条件有限,必须在住宅楼正下方设置供水泵房、开闭所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用房,在客厅、卧室、书房等需要保持安静的用房正下方设置风机房的以及在住宅外墙处设置地下车库排风、排烟风口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住宅室内及住宅边界处声环境质量达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环境噪声影响及不利因素”规定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将影响环境的不利因素公示,告知购房人。

此外,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批及验收严格把关,对未按要求落实隔声、降噪、消声等污染防治措施,或措施不到位,导致噪声监测不达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以竣工环保验收。据悉,该规定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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