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在有些情况下银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那就是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盗刷。但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盗窃当事人的网银进行盗刷,银行则可能无需担责。近日,从化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3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常态思维下,对于银行卡盗刷案,由于情形不同,银行都会或多或少地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在该起盗刷案中,虽然并没有经过最终判决,但原告撤诉的方式,佐证了法官不支持银行赔偿的观点。在当前的法律规定面前,该盗刷案由客户自身担责,并没有不妥,但却暴露了技术缺陷和维权盲区。
仔细分析,该起盗刷案不同于复制银行卡进行盗刷,并不存在“克隆”银行卡。在涉案的几笔交易中,均是通过网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无需使用实体银行卡。在支付平台模式下,假如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即便不需要相应的实体银行卡,依然可以让不法分子得逞。在报道案件中,银行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以发送验证码的形式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在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前提下,不应再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如此看来,银行不承担责任,客户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明显不利于客户权益保障。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支付方式多元化导致风险也逐渐暴露,实践中“银行卡盗刷”层出不穷,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法官的观点,也只是基于客户张女士举证不能,无法证明银行存在违约或者过错。不过,并不悖逆法律规定的结果,却暴露出了法律跟不上新形势、新变化的滞后性隐忧,不利于银行一方技术的完善改进,更不利于客户权益的保障。
面对这种情形,应该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确定银行一方的“实质审查义务”,补齐法律规定的诸多短板和不足。针对不同的银行卡盗刷情形,应该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理顺和区分银行和客户在银行卡保管、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避免权利保障处于混淆状态中。如此之下,不仅可以强化银行的责任承担,倒逼银行卡监管技术的提升,还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让权利保障明晰可见。应该说,客户是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只有相互信任且责任明晰,才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袭”,客户的资金安全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