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泾县男子张某某与朋友在一排档喝酒叙旧,自认为酒量不错的张某某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却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某被撞伤。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1月16日午,张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205国道某处,对面一辆面包车突然左转弯进入直行车道,与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时却发现,张某某属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