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在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前,安徽省食药监局发布“3·15”十大典型案例,里面涵盖了食药监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统计显示,2015年,我省打击食药犯罪成果显著。药品类立案1746件、食品及保健食品类立案9796件、医疗器械类立案444件、化妆品类立案117件。
案例 1
违法生产假中药饮片浙江一公司副总被判5个月
案情:2014年8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安徽省食药监局飞行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浙江钱江(谯城)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存在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以外的厂区北侧院子(未通过GMP认证)内违法生产加工中药饮片。
经检查,现场管理混乱,垃圾成堆,蚊蝇众多,药材、成品均无标识,外部包装积满灰尘,全部操作直接在地面进行。亳州市局随后依法对现场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从该公司调取了“全部仓库库存汇总表”、“财务账目”等记录。
处罚: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查封扣押的炒白芍、炒蒺藜、制厚朴等3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为假药,价值38万余元。2015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负责人)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对浙江钱江(谯城)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假药一案进行了立案;7月17日,安徽省局对浙江钱江(谯城)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浙江钱江(谯城)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案例 2
3男子销售假阿胶纷纷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2014年4月,马鞍山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马鞍山某医院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中药饮片药房成品货架上摆放有4盒标示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阿阿胶(批号140116、规格每盒装250克、国药准字Z37021368),上述药品阿胶包装粗糙、外观可疑,涉嫌为假药,经请示后予以查封扣押。
经向聊城市食药监局协查,确认为非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生产。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批次阿胶按假药论处。
处罚:2014年8月,马鞍山市公安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随后,在该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联合行动中,犯罪嫌疑人陶某、陈某、吴某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12月9日、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2015年7月1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 3
公开制售假药 8人被依法刑拘
案情:2015年4月,淮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接群众举报,称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曲大夫前列腺贴”怀疑其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根据实物上标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初步核实该注册证已被注销,该产品可能涉嫌造假。
经执法人员向该产品标示生产厂家所在地协查,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已被取消备案,同时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已被依法注销,根据所标注的生产日期,该产品应属非法产品。
2015年9月,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区及两处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曲大夫前列腺贴”527盒+135袋;“源头康胶囊”(复方端粒酶活性调节剂)190盒。另一处仓库里看到,一群人正在加工生产标示为另一生产企业的“曲大夫前列腺贴”,现场加工产品13800盒。经查实,该案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涉案产品流向全国28个省市。
处罚:淮北市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司法部门查处,网店负责人徐某已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捕,为其提供包装材料的两条生产线被打掉,刑事拘留8人,目前案件正在当地司法部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 4
非药品冒充药品连锁药店卖假药受处罚
案情: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铜陵市食药监局在铜陵市上元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西路店查获如下产品:男人肾宝[标示批准文号:第228号(2009-09),生产厂家:上海双龙保健品公司,生产日期:2015.04.03,规格:3800mg×10粒/板]5盒;
美国伟哥(标示生产厂家:香港勃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3.03,规格:9800mg×10粒)2盒;午夜战神(标示生产批号:HO5023,标示生产厂家:西藏拉萨市力龙生物制品公司,规格:2800mg×8粒)2盒;
红太阳[标示批准文号:第815号(2007-08),生产厂家:上海双龙保健品公司,生产日期:2015.07.12,规格:400mg×12粒装]2盒。
上述产品无药品批准文号,包装说明书标示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涉嫌为非药品冒充药品,铜陵市局依法判定上述产品为假药。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从一名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得。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铜陵市局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案例 5
公开网售有毒有害食品减肥药违法添加酚酞
案情:蚌埠市食药监局在接到省局《关于核查处理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函》后,立即组织网监分队人员对相关线索进行排查分析,发现李某有3次大批量采购保健食品记录,遂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在李某家中依法扣押了活生源减肥药囊151盒、柳之美自然瘦胶囊5瓶、思路雅牌靓丽家皮囊(绿瘦胶囊)等物品。
经核实,李某自2012年11月在淘宝网先后使用父母两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名为“五月天保健瘦身店”、“春光满园折扣店”两家药店,开始销售思路雅牌靓丽胶囊(绿瘦胶囊)、“丽人牌”丽人胶囊等保健品。三年时间里,其网店销售共9000多笔,涉案总金额达90余万元。
经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鉴定,李某曾销售过的“绿瘦”思路雅牌靓丽胶囊、“丽人牌”丽人胶囊及“柳之美牌”自然瘦胶囊中均检测出不同含量的酚酞。
处罚:日前,蚌埠市食药监局已经将案件移送蚌埠市公安局,目前,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案例 6
无中文标签、标签不符、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冻肉品
案情:2015年4月,安庆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市区一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大型冻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冻库库存有:3.49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肉品、2.95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冻肉品及95.92kg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冻肉品。
经查,上述涉案大部分产品均由当事人朱某从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镇采购,均无法提供进口冷冻肉品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朱某经营上述违法食品违法所得4598.3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万余元。
处罚:安庆市食药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朱某经营的违法进口冷冻肉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同时,就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案件查处情况,该局已在安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及时向社会发布。
案例 7
涉嫌伪造、冒用他人QS标志合肥范二公司生产假冒食品
案情:2015年7月,合肥市食药监局接到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转办的线索:举报人反映,合肥范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锦记”米酥酥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要求予以查处。合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范岗村东范华南组的合肥范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与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无任何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合肥范二食品有限公司冒用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销售锦记牌米酥酥预包装食品情况属实。2015年6月,当事人仿照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锦记”米酥酥外包装,分别从广东汕头一印刷厂订购“乐锦记”米酥酥内包装塑料袋,在巢湖一印刷厂订购“乐锦记”米酥酥外包装纸箱,于2015年7月开始组织生产,总计生产“乐锦记”米酥酥2批次180件900kg(每件5kg)。
处罚:合肥市食药监局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生产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8
为非法获利夫妻非法购买80余吨牛肉
案情:2015年1月,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涡阳县一商贩朱某涉嫌使用冷冻进口牛肉加工牛肉制品。经初步调查得知朱峰上线为亳州市谯城区李某。警方随即将案件线索通知亳州市食药监局。
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亳州市忠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公司冷库中发现进口冷冻牛肉4226件,共计80余吨。经查,该批进口冷冻牛肉为李某所有,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从广东省深圳市江某等人处购买国家禁止进口的巴西、印度等疫情国家的冷冻牛肉及其制品,并将上述冷冻牛肉及其制品存放在亳州市忠洋食品有限公司冷库中,由李某妻子柳某负责销售。
李某及柳某均无法提供其销售的进口牛肉及其制品的相关进口货物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发现的冷冻进口牛肉进行依法查扣并进行抽样送检,随后又进行冷冻进口牛肉内外包装的鉴定翻译工作,显示该批次进口牛肉的来源国家为禁止进口的巴西、印度等疫情国家。
处罚:目前,该案已调查完结,并由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案例 9
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六安一医院非法收入300余万元
案情:2014年7月,六安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接到北京市延庆县局案件移送线索,于7月18日对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手术室正在使用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是从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型号:66040023、序列号:LSX12461,为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中提及的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经查,该医院2007年9月16日和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于2009年9月22日与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草案),更换为现在使用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该仪器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为2010年1月1日,病人手术费用为:治疗单眼费用1450元整,治疗双眼费用2900元整。
该院从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18日手术收入3370865元,总收入3515407.6元,其中汇给北京雷塞科技有限公司1863409.69元。
处罚:2015年7月,六安市食药监局对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3515407.6元。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申请分8次缴纳罚没款,第一批罚款30万元已于2015年8月21日缴纳。
案例 10
网购面膜用后脱皮卖家被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案情:2015年6月,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5年4月上网聊天并通过“网上商定、约定见面地点支付收货”方式从汪某处购买面膜1组,使用后脸部出现瘙痒、发红、脱皮等过敏不适症状,要求汪某退货赔偿。此后,消投中心将该信息移交给稽查部门深入调查处理。
经初步了解销售面膜的汪某基本情况,以及进行法规宣传和教育后,汪某答应退货,并进行了退货赔偿和解。原来,汪某与许某用手机在网上聊天,并向许某推荐销售了1组自称自己制作并使用的面膜。两人见面后,汪某将面膜当面交付许某,许某支付给汪某1500元。
汪某交待,该款面膜是其本人自制使用,使用后自我感觉护肤效果良好,在2015年4月28日通过网络推销的方式售卖给许某1组面膜,收取许某1500元,查证违法所得为1500元整。
处罚:汪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汪某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4500元,罚没合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