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经商,44万“撂倒”多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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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经商,44万“撂倒”多名领导

□ 记者 雷强
 

他是安徽某高校新闻传播学院的副教授,却不甘心拿“死工资”,自办房地产开发公司当上老总。成立公司之后,他以公司的名义向多名高校领导行贿。最终,在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将自己送入法网之中。

大学教授兼职房产公司老总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看到,出生于1954年的杜某是安徽肥东人。其官方身份为安徽某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同时标注为已退休。

杜某同时还有另一个身份,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该房产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当时杜某在大学内担任教师一职。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杜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争取和承建房屋产权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时任安徽教育学院干训综合楼融资与开发办公室主任许某和时任合肥师范学院副院长李某等人行贿共44万元。杜某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并实施了上述行贿行为。

只要帮助中标就送20多万

许某,2004年至2009年担任安徽教育学院干训综合楼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09年退休后,许某被返聘仍负责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法院查明,2006年下半年,杜某为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争取到安徽教育学院干训综合楼复建项目,向时任安徽教育学院干训综合楼融资与开发办公室主任许某承诺,如能顺利争取到该项目,将会给其20至30万元好处费。2006年12月份,杜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顺利争取到该项目。为感谢许某在该项目的争取及施工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并兑现承诺,杜某先后送给许某现金23万元。

送出小钱收大钱才是最终目的

2015年12月30日,合肥师范学院原副院长的李继承涉嫌受贿一案在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李继承共涉嫌收受他人144.8万多元。在这144.8万元中,就包含杜某所送的21万元。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如果挣不到钱,杜某也不会给相关人员送钱。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杜某送出钱财后所获得的巨额回报也逐渐露出水面。

李继承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合肥师范学院副院长期间,因帮助杜某协调借款、顺利结算工程款及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的原因,杜某先后送给其购物卡及现金共18万元,另办证小组去云南旅游其让王某到杜某处拿了3万元用于途中消费。2011年上半年学院成立5人办证小组,这项工作由其分管,学院只是同意支付60~70万元的办证咨询费,最终杜某居然赚了290万元,其认为作为分管领导是有责任的。

作为杜某的合作伙伴,史某出具的的证言证实其于1995年至2011年在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离职后与杜某合伙办理合肥师范学院房屋产权证,具体分工是其负责房管局、地税局有关事宜,学院那边由杜某负责。当时办证的心理价位是280~320万元,450万元包干肯定有利润,办证结束后其共得到利润135万元。

主动退赃交代问题获得轻判

记者了解到,杜某行贿的问题是因为李继承的落网而被带出。2015年5月28日,杜某被检察机关拘传到案,到案后杜某如实供述了单位行贿事实。其中,向许某行贿3万元是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2015年8月7日,杜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623327元,由检察机关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身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

日前,黄山市黟县法院一审以杜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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