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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 禁止邮售网售处方药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被禁止使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处方调剂药品。处方调剂工作应当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承担。 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

使用单位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材料和容器、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使用单位内部调配药品,对最小包装药品拆零分装的,分装药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拆零分装的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用法、数量、用量、有效期等。分装药品的贮存,应当符合原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拆零分装药品应当予以记录。

新规明确提出,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被禁止使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医疗机构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将被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信用管理制度,将不依法安全、有效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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