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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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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建住宅小区 供配电不得额外收费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按照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规定,从今年起,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属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成本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符合规定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其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公建配套设施包括居民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含地下)、人防、充电桩、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沿街商铺、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商业办公综合体除外。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供电容量。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属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成本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外加收费用的,将由合肥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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