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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难产” 社会抚养费如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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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难产” 社会抚养费如何继续

 

□ 张贵峰

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而自从2014年11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今已超过一年,仍未定案。有报道称,该条例送审稿正在做最后协商修改,有望近期公布实施。

在“全面二孩”语境下,社会抚养费事实上将已失去其以往最主要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规模都将急剧缩减。据统计,“各地超生人群中,95%是超生二孩,三孩及其他情况占比极少”。这种大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究竟还有多大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显然值得推敲,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解决“黑户”落户背景下,若继续长期保留社会抚养费,也很可能会无形中为彻底解决“黑户”问题制造某些障碍。尽管国务院曾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但社会抚养费制度仍是“黑户”转白的最大拦路虎——很多地方“黑户”不敢去上户口,因为政策没明确是否要追缴抚养费。

更重要的是,站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高度,为限制极少数人“生三孩”而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是否当真有益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也是非常值得推敲的。如据此前《人民日报》调查,“如果没有生育政策限制,想生三个孩子的仅占6%”。另据媒体最新调查,“即使放开生育,真正愿意生二孩的人可能只有30%”。囿于这种十分低下的生育意愿,要想真正“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少数人“生三孩”显然有益无害。如假设100名妇女,50%愿生一孩、50%愿生二孩,总和生育率也只有1.5,仍远低于“人口均衡”所需的2.1。

尽管计生部门一直强调“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但它事实上执行的又是一种“罚款”功能;而在支出使用方面,也并没有真正严格用于“社会抚养”,如每年近200亿抚养费往往“去向不明”、饱受质疑,甚至时常沦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新的征收条例,即便需要保留社会抚养费,也应被视为一种权宜性过渡措施,不仅要通过“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主体”,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也应站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远角度,考虑不断放松相关征收管理,为今后社会抚养费的最终彻底取消,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铺垫。同时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生育、就业、养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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