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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天价”也是一种价格欺诈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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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天价”也是一种价格欺诈

□ 汪昌莲
钻空子 王恒/漫画
 

“青岛大虾”和“哈尔滨天价鱼”等“天价”消费余波未平,武汉又曝出128元的“天价”姜丝可乐。记者调查发现,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湖北省物价部门派驻调查组进行调查,酒店方面主动停售了“天价”姜丝可乐。虽是“明码”,却标了“天价”,这种行为到底该不该吃罚单?(2月25日新华网)

尽管武汉这家酒店的姜丝可乐是明码标价,且也在餐前向顾客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强制消费行为。但是,一壶姜丝可乐,酒店标价128元,价格该不该如此昂贵,值得商榷。不可否认,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但有权自主定价,并不代表经营者可以漫天要价。

众所周知,餐饮企业与消费者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然而,相比餐饮企业而言,消费者明显处在弱势地位,不仅信息不对称,而且话语权也不对等,通常是扮演着被动挨打的角色,稍有不从,便有可能会“吃不了兜着走”。换言之,在明码“天价”的经营环境下,所谓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已经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可见,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既要看餐饮企业是不是“明码”,更要看是不是“实价”,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明码“天价”事件频发,再次给监管敲响了警钟。首先,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执行力,除了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之外,更不能采取明码“天价”的手段虚夸标价。同时,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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