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保护条款遏制“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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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再次提请审议:
“预付式”消费保护条款遏制“跑路”

□ 星级记者 俞宝强
 

去年12月份,合肥“水果营行”多家门店遭“哄抢”,很多会员充值了成千上万预存费,却只能“望眼欲穿”。理发卡、美容卡、健身卡……近年来,琳琅满目的预付卡充斥着市场,消费者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也承担着风险。说不定哪天,商家就会留下“债主”跑路。预付卡消费遇到商家不能正常经营时,怎么办?2月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其中,新增了“预付式”消费权益保护条款。

新增亮点一 “预付式”常处于“朦胧”状态不能正常营业需提前三十天告知消费者

老板“跑路”,留下“一屁股债”,近些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事件,发生在合肥的就有不少起,刚刚发生的合肥“水果营行”多家门店遭“哄抢”,就是其中之一。纵观行业,这些大多集中在美容美发、教育培训、餐饮、健身等服务行业。究其缘由,很大一部分并不是恶意“卷钱走人”,而是因为商家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店面倒闭,或临时停业。

“审议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预收款方式消费在现实中,经营者中途停止经营、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等情况时有发生,应对此做出规范”。昨日,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介绍,经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预付式消费中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常处于不知情状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稿中新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新增亮点二 医疗、养老行业侵害权益屡见不鲜医疗机构不准为难患者查阅、复印资料

审议中,有的组成人员认为,在现实中,医疗、养老等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应对这类消费行为加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组成人员建议,修改稿增加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针对养老行业存在的问题,修改稿新增规定:“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新增亮点三 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如今市场上一些企业推出的理财产品等金融服务,花样百出。正规的还好,投资者要是遇到不正规的,有可能就是血本无归。

审议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从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的。

因此,修改稿新增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在快递行业,纠纷也较多,其中涉及赔偿事宜也是处于相对“真空”地带。因此,修改稿也新增了相关规定:“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者对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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