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婚丧事宜大操大办不能缺少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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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婚丧事宜大操大办不能缺少法治思维

□木须虫
“法海” 王恒/漫画
 

最近,四川凉山州金阳县出台了《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遏制婚丧事宜高额礼金和铺张浪费之风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以10条刚性规定遏制婚丧高额礼金和铺张浪费之风,比如: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婚嫁中送亲接亲车辆不得超过6辆;丧葬活动中亲属一方奔丧车辆不得超过5辆……包括普通群众都得遵照执行。(1月25日《成都商报》)

在不少地方,滥办酒席成了群众不堪重负的人情负担,操办酒席从正常的婚丧嫁娶,被异化成攀比敛财的手段,特别是像金阳这样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还裹挟着很强的风俗色彩,其大操大办的泛滥,离不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居民的富裕,从体面走向了奢华与浪费。这一实施细则的出发点无可非议,是为了遏制人情消费,但它是否符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尤其是法治化,是值得怀疑的。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是党纪政规调节的对象,制定规范名正言顺,而群众虽是公共管理的对象,但是所依据的必须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于法无据即是越权。其次,通知本身也提出,将规范群众操办酒席纳入到村规民约中调节。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通过民主程序,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办法,是群众共同意愿的体现。既然如此,那么民间操办酒席,哪些该禁、哪些该限,都应当交给群众协商制定。

第三,通知还规定对党员干部和群众操办酒席实行申报制度,并对违规操办酒席给予严厉处罚,申报与处罚是典型的行政管理手段,但村民操办酒席不在行政管理的范围,而村委会与社区也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发文事实性“授权”,也是权力越位,是对管控的迷恋与依赖,不仅会伤及群众权益,也会导致可操作性虎头蛇尾,最终不了了之。更关键的是,一些处罚办法也不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如村民违规取消惠民政策,这与相关的政策是相抵触的。

治理大操大办不能少了法治思维,依法治国是政府的基本遵循,它不仅是一种理念,也是善治的智慧所在。治理大操大办陋习不能简单地唯结果是瞻,应正视其漫长的周期,坚持不懈地抓好引导,而非急功近利,最终导致一曝十寒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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