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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与职级脱钩 司法公正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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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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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与职级脱钩 司法公正可期

□贾志勇
 

我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今年或将迈出实质性步伐,1月2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2016年,我国将完善法官员额制等司法改革中基础性改革的配套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试点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1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在笔者看来,将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序列中剥离出来,实行分类管理,并进一步强化司法责任制及职业保障,尤其对省以下司法系统或机构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首先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一次“扩权”。这样,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就可以获得较之以往更大更多的裁量权,可有效减少或规避基层权力干扰,从而实现秉公执法。

其次是为法官、检察官架设了多条上升路径。让法官、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固定期限晋升与择优选升并行,机会多多,才能够让更多的法官、检察官获得职业尊荣感。等级的提升,自然意味着待遇的提高,这可以进一步稳定法官、检察官队伍,强化他们的事业认同感和自身的专业性。

第三是在“扩权”、“架路”的同时,更突出了对司法责任的严厉追究。追责严厉,才能实现对法官、检察官权力的监督,确保法官、检察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滥用权力,不徇私枉法。

不难看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必须以不可胜数的执法公平正义的司法案件来垫底,这与执法队伍的素质提升分不开,更与如何确保执法人员正常行使职权,免受外界干扰、阻挠分不开。唯其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与司法部门的公正,尽享法治社会带来的福祉,增强幸福感、安全感。司法不公,只会动摇社会的根基,极大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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