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之外 集中放权给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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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成过去式
“负面清单”之外 集中放权给检察官

□ 记者 雷强
 

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如何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昨日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制定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过程中,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对不同业务岗位的检察职权进行配置。

办案权限分三个方面配置

省检察院日前印发施行的《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在办案权限的划分上,主要立足检察权的具体属性、立足检察权是否具有终结性、立足案件重要的程度等三个方面来进行不同的配置。

“比如就起诉权而言,对于起诉,不具有终结性,所以意见规定,一般案件归检察官,重大案件才归副检察长;对于不起诉,考虑到具有一定的终结性,意见规定,一般案件归副检察长,重大案件归检察长。”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意见从纵向上科学划分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同时,考虑检察权在不同环节展现的属性不一样,在附件的“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中,从横向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不同岗位的权力。

“负面清单”之外放权给检察官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附件的“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中,只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而没有规定检察官的职权。这位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全面清单”可能不周全,为避免挂一漏万,最终采用了“负面清单”的形式,即只列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其他没有列举的职权都赋予检察官。这样来制定“权力清单”,在实践中就比较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适度合理的下放权力,以改变‘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确保办案的检察官有定案的权力,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亲历性要求,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问题,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切实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检察官权力大了,又如何监督?该意见分别对“内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厘清了检察人员与其职权相对应的责任划分,还明确了如何追责的办法。“当然,有权有责还要有职业保障,检察官才能安心办案。”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意见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并要求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制,健全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以保障检察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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