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求职“奇葩现象” 亟需法律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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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求职“奇葩现象” 亟需法律兜底

□ 禄永峰
 

正值高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季,学生求职中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奇葩现象”,博士生“比不过”本科生、留学生“不敌”国内“土著”、单身的拼不过“有娃的”,一些传统就业观念中的优势条件正面临挑战。对此,专家认为这表明我国就业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1月11日新华网)

相比较过去,如今形形色色的求职“奇葩现象”可谓咸鱼大翻身——花样多了去。总有一些求职现场,招聘方心不跳、脸不红,法律规范之外凭空冒出一个个“不新奇不罢休”的招聘条件。也难怪,不少人求职时经常会碰到一些企业与所招聘工作根本无关的限制。

求职“奇葩现象”之所以频出,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求职者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过高,求职者也就多以忍气吞声、见怪不怪而不了了之;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就业就得降低求职心态和标准,直至最低,出现无条件、无奈下的迎合。无疑,这与预想的就业市场有失偏颇。

那么,能否依赖法律武器,捍卫求职者合法权益。然而,问题是,一则,国内立法相对滞后,明显欠缺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没有违法的后果模式,因此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违法;二则,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侧重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三则,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裁决和惩罚的规定存在缺陷。由于既有法律规范中没有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无法去处罚相关的就业歧视行为。这是时下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

因此,规范就业市场,打击各类求职中屡禁不止的“奇葩现象”,首先需要依“法”发力,出台或者补充新的法律法规,期待从严落实、从严惩处;其次要强化劳动力市场监察手段,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使各类“奇葩”行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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