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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火车票” 也要让“利”于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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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火车票” 也要让“利”于乘客

□前溪
 

“松花湖”号、“好想你”号……继旅客列车被“冠名”之后,全国铁路在广告推广上又有新动作。2016年全国铁路客票票面广告项目全面启动公开招商,共涉及17个铁路局。记者了解到,目前车票正面只发布文字类广告,如果招商全部成功,今年预计发售的“广告火车票”将达22亿张。(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我们花钱买到的火车票,购到手的成为了“广告火车票”,市场经济下的“广告火车票”,也不是不可接受,毕竟我们的生活充满了广告,谁都不可能远离广告。“广告火车票”的得利者是铁路局,但所得的“利”却不该独占,也应该让乘客们“分享”。

据了解,铁路部门开发票面广告价值主要是为了增加收入,弥补不断增加的负债和亏损。

车票是旅客上车的凭证,凭证里面涵盖了和旅客出行有关的必要信息,现在印刷广告,肯定不是车票必需的。换言之,则要影响到乘客的利益。因此,铁路局不能总想自己赚钱而无视乘客的权益,需要遵循“让利于民”的原则。其一,广告不能影响到乘客的乘车信息,更不能造成乘客的“阅读障碍”;其二,在降低票价上要有所体现,或者以打折的方式让利于乘客。比如说,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向公众公开广告收入,然后也让乘客分享到“广告费”,其实,铁路局的广告费也有乘客损失自身权益的功劳。毕竟在火车票上做广告与在电视节目中做广告是不同性质的概念,因为直接影响到了乘客的权益;其三,广告不仅要保证真实性,也要做些公益广告。

利用机票、车票、门票等票证开展广告业务,是业内通行做法。铁路企业在保证火车票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广告业务,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自主经营行为,也是铁路企业加快走向市场的具体体现。对此,乘客不会那么小气,不会一概拒绝,但有利益却不能独占,铁路局懂得“分享”,懂得权力边界,则会使“广告火车票”走得更远些,否则,一旦民怨沸腾,“广告火车票”也会无奈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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