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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聚餐报备制度须有“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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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聚餐报备制度须有“三防”

□ 刘鹏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在聚餐活动前,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2015年12月31日中国新闻网)

要求农村聚餐前报备相关信息,这并不是新鲜事物。事实上,这一制度在一些地方已经执行多年,比如早在2014年10月,河南周口就出台了《关于周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农村聚餐达40人以上者,需要报告备案;200人以上者,需要由食品安全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尽管对此制度质疑之声不断,但事实一再证明,农村聚餐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确实存在,而报备制度则能够有效地预防与避免发生相关食品中毒等问题。

但需要看到的是,在执行聚餐报备制度时,我们显然还须有“三防”:一防相关制度虽然有了,但落实不力或者走过场。“徒法不足以自行”,报备制度的落实比制度出台本身更重要。要坚决预防与避免报备制度被架空,沦为一纸空文。

二防给群众制造麻烦。比如报备手续不能太过繁琐,相关负责人员有必要上门提供相关报备服务。总之不能让人觉得,政府插手一管,聚个餐变得相当麻烦,更不能让人觉得政府此举有禁止聚餐,不尊重农村居民聚餐习俗的意思。

三防一些管理人员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甚至收取相关好处费,变相受贿等。

不难想象,如果针对农村聚餐执行报备制度之后,举办聚餐活动更加方便而且还更加让人放心,且管理者不取分文之利,相信广大农村居民也是乐于接受管理,乐于提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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