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生育假最好能有“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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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最好能有“兜底规定”

□ 吴应海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今日本报03版)

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一传出后,就有不少人建议要适当延长二胎生育假,否则将有可能影响该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的产假实在太短了,现在晚婚晚育奖励被取消,如果再不适当延长生育假,面对巨大的压力,说不定有人就会知难而退,忍痛放弃生育二孩的机会。

还好,国家将延长生育假正式写进法律,这对所有育龄夫妇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喜讯。但在新的计生法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生育假的延长期限,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也就是说,未来的生育假到底延长多少,能不能基本满足绝大多数生育者哺乳的需要,现在还是个未知数。

众所周知,生育假的延长,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政策,它直接关联着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为产妇休假,单位不仅要照发她的薪酬,还要花钱雇人顶岗,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当然是延长得越短越好。因此,如果把生育假的具体延长时间交给各地确定,谁也不能100%保证地方在制定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另外,各地依据自己的情况确定生育假延长期限,地区间还有可能出现巨大差异,会形成另一种不公平。

因此,国家最好能在给出延长生育假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再进一层,出台一个“兜底规定”,明确延长生育假的最短时限,比如不得少于2个月,然后鼓励各地再进行增加。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生育者的基本产假权,又给地方以操作的空间,还避免了地区间的大起大落,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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