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进行宪法宣誓
11月,合肥新建商品住宅 环比上涨0.6%
“接地气”成就宿州人大首部法规
山东昨向安徽客 送来240万“旅游红包”
公民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明年起实施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进行宪法宣誓

 

星报讯(星级记者 俞宝强) 12月1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大会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实施该办法。届时,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关于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办法分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办法确定了参加宣誓人员的范围,并对其中部分人员的宣誓做出特别规定。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宣誓。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副院长和副检察长,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规范了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站位等。

根据办法规定,宣誓仪式可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进行集体宣誓时,由1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宣誓人整齐排列,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词沿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宪法宣誓誓词的原文,具体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