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明确注册制“两年”过渡期安排 发布稽查办案十项禁令
“黑天鹅”侵袭 短线需审慎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证监会: 明确注册制“两年”过渡期安排 发布稽查办案十项禁令

杨晓春
 

国务院常务会日前通过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注册制实施过程中,调整《证券法》部分法律适用的草案,就其中提出的“两年”过渡期安排,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我国市场股票公开发行实施核准制,在《证券法》修订前,实施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的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法律适用,并明确规定授权须有一定期限。

草案所说“两年期限”,是指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的具体实施之日起算。在国务院授权决定获通过后,证监会将出台相关办法,并对注册条件、注册程序等做出全面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实施。注册制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邓舸表示,证监会发布了稽查办案十项禁令,公开接受市场监督。十项禁令包括:一、严禁有案不报,压案不查;二、严禁违规立案,随意调查;三、严禁拖延办案,无故超时;四、严禁大案小办,重案轻办;五、严禁选择取证;六、严禁通风报信、七、严禁打探消息,请托说情,干预办案;八、严禁出谋划策;九、严禁私下接触,不当交往;十、严禁滥用信息,违规交易,借机牟利。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