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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不应止于提高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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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不应止于提高起征点

□ 江德斌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11月19日法制网)

个税起征点自2011年9月1日上调至3500元后,距今已四年未作调整,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现有的个税扣除标准显得滞后,各方均在呼吁尽快提高起征点。

本应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如今却陷入尴尬境地,甚至于沦为边缘税种,并未发挥出预想中的作用。目前全国上缴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只有2800万,占不到整个人口总数的2%,收入在全国财政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占6.3%。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则是主要税种,纳税人群基数广泛,富人纳税收入占主要比例,“劫富济贫”的效果显著,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

由于我国个税采用分类征收的模式,很多高收入者并不依靠工薪所得,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财产性、投资性收入占比大,避税路径也很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规避个税征管,降低实际缴税额度。而绝大多数普通人属于工薪阶层,收入透明,缺乏其他收入来源,又是被预先扣除掉个税,导致个税缴纳主体成为工薪阶层,个税也沦为“工薪税”。

个税按人头来征管的办法简单易操作,方便税务机关,却不利于纳税人。工薪阶层家庭支出负担较重,个税缴纳比例过高,且有重复缴税之嫌。虽然个税免征额多次调高,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比例有所下降,纳税额也减少了,但仍抵不过生活成本的快速上升,提高免征额的减税效应已经弱化了。正如财政部所言,个税改革不仅要提高起征点,更要完善征管制度,转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性征收模式,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比例,增加可支配收入,扩大中产阶层群体。

显然,个税改革不能止步于提高起征点,要综合考虑问题,将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保持同步调整速率。同时,更要督促加快实施综合性征收模式,将工薪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在一起,都覆盖进入超额累进机制中去,以解决富人逃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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