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300元生活费后,面对1万元“好处费”的承诺,一起强奸案中的受害女子竟到检察机关将原本的强奸案硬说成是“性交易”。日前,记者获悉,此案的“总导演”耿某某因妨害作证罪,被泾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KTV”卫生间内服务员遭强暴
据了解,出生于1983年的耿某是泾县云岭镇人,是该起强奸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而获刑的“总导演”耿某某是他的父亲。
2014年6月29日晚,因朋友过生日,耿某受邀来到泾县的一家娱乐场所唱歌。娱乐中途,耿某到包厢卫生间方便。在卫生间门口,耿某遇到了正在卫生间洗手的陪唱服务员吴某。见吴某年轻貌美,耿某遂上前将吴某强行拉入卫生间,并将门反锁。在卫生间内,耿某向吴某提出了性交易的要求,遭到吴某的拒绝。
见此,耿某与吴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耿某回到包厢继续唱歌。随后,耿某得知吴某已报警,随即逃离现场。第二天耿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泾县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耿某刑事拘留,随后又向泾县检察院提请批捕。
在案发后,被害人吴某已返回了广西柳州的老家。
300元让受害人改口成“性交易”
耿某被公安机关报捕后,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检察院将作出批捕决定。然而,2014年7月7日,泾县检察院迎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她就是该案中的受害人吴某。
吴某来到检察院后,找到相关办案人员,主动表示在该起强奸案中,耿某是被冤枉的。其向检察机关表示,当时在KTV包厢卫生间内,她与耿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而非耿某强奸。之所以在后来报案称耿某强奸她,完全是因为“性交易”过程中,因为价格没有谈拢,导致其报了假案。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她才到检察机关主动说明情况。
案件即将批捕,而被害人突然改口,此事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2014年7月11日,泾县检察院鉴于案件事实不清,对涉嫌犯有强奸罪的耿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泾县公安机关感觉其中必有蹊跷,当日便对吴某进行了相关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吴某这才说出了实情。原来,此事的变化完全因为一个人的出现,这个人就是强奸犯耿某的父亲耿某某。而在此前,她已先期收下了耿某某所给的300元生活费。
儿子没“捞出”反“搭进”父亲
得知实情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耿某某进行传唤。随后,耿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12日,耿某某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原来,在得知儿子因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耿某某找到事发的娱乐场所泾县“外滩七号”KTV客户经理顾某,希望顾某能够带他到广西寻找吴某,并答应给顾某2000元的误工费。随后,顾某陪同耿某某赶到广西找到了被害人吴某,耿某某给了吴某300元的生活费,要求吴某到检察机关作伪证,就说在KTV包厢卫生间内的是自愿与耿某发生性关系的,其当时因价格没有谈拢而报了假案。耿某某同时向吴某许诺,事成之后给其1万元的好处费。随后,吴某按约到了检察院,将强奸案说成了“性交易”,从而导致检察院对耿某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查清案件真相后,泾县检察院于2014年7月17日,对涉嫌强奸罪的耿某作出了批捕决定。随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对于耿某某妨害作证罪,泾县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耿某某为帮助其子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法院遂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