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此次修改稿,最重要的就是把之前“笼统不够全面”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标准,首次一一规定。就连捡拾“动物卵”都作出规定,也许你不经意地“弯腰伸手”,就会罚你500元,并且“卵”还要留下……
修改稿还增加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等内容,并建议增加一款:“每年的11月6日将设为安徽湿地日”。
根据草案修改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渔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实行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并将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此外,修改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采煤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区水面、洼地,利用采煤塌陷区的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