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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物业费入征信”须慎重
非常道
27字家书何以让人“泪奔”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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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物业费入征信”须慎重

□余明辉
不公平的对决 王恒/漫画
 

物业费难收缴引起的恶性循环,正是不少小区难管理的症结所在。该如何破解?据透露,新的《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正处征求意见稿阶段,意见稿就提出,对小区业主拒缴物业费,拟纳入个人征信系统。(11月3日《海峡都市报》)

理论上,按照物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物业小区的业主,只要开发商交了房自己又领了钥匙,物业公司又提供了及时足够的服务,不管其是否入住,无正当理由,都有义务及时缴纳物业费等。就此而言,立法规定对物业小区业主长期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不缴等情形进行催缴和规制,具有合理合法性,无需大惊小怪。

但问题是,作为小区业主,其欠缴物业费,从本质和根本上讲,这是他们与相关物业公司之间的经济和民事纠纷,理应是在业主和物业公司内部协调解决为宜。退一步讲,即便双方确实由于各种原因协商不到一块儿,而物业公司也认为相关业主无正当理由不该拒交物业费等,他们完全可以把相关业主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

可现在,作为地方立法立规的物业管理条例,却把一个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纠纷和法律问题,一律纳入到“征信系统”进行管理,不但有矮化、虚化、泛化问题本质,有用道德手段简单粗暴解决法治问题、效果难彰之虞,还有涉嫌强权、误伤业主的嫌疑。

“拒缴物业费入征信”,往轻了说,这是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够、立法的严谨性不足;往重了说,这就是典型的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懒政思维,值得商榷。

经济的归经济,市场的归市场,法制的归法制。物业费收缴难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征信系统”这个“筐”可以随意装的。解决物业收费难问题,更宜放开眼光从根上找因解困,而不是涉嫌懒政的“拒缴物业费入征信”妄图一了百了。在政治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作用的当下,地方立法共推物业小区包括物业费收缴在内的有关方面秩序化的积极思维,固然值得肯定,但在“拒缴物业费入征信”这件事情上,还是多听听社会和业主们的意见,慎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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