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教育,对不起家人的爱护关心,对不起同事友人的支持帮助。”在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赵红梅数度哽咽,含着泪水连用了三个“对不起”,表示自己要真诚认罪、认真悔过,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曾经身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副台长的赵红梅,因被控贪贿730余万元,10月30日上午,站在了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A 被控贪污受贿730余万元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注意到,赵红梅的起诉书总共有14页,涉及的指控事实总共有28起。与其他案件所不同的是,在14页的起诉书之后,还有一份“变更起诉意见书”。而根据变更起诉意见书的意见,赵红梅的指控数额从1826万余元变成了730余万元。
庭审中,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至2014年2月,赵红梅在挂任安徽电视台副台长、担任安徽电视台台长、安徽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虚列名目为自己和他人发放奖金、购买个人消费物品在本单位公账中报销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61.0709万元;赵红梅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电视广告业务、购买电视剧及支付购剧款、电视台采购服装及礼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现金、物品,共计569.107万元人民币。
B “张苏洲工作霸道,我只是执行”
庭审中,记者发现,赵红梅受贿指控中,最大的一笔贿赂款来自她的老同学程某。
程某与赵红梅是高中同学,常年在南京经商。据指控,2010年下半年,赵红梅、张苏洲、程某三人商定,由程某出资在南京成立一家广告公司,利用张苏洲与赵红梅在即将成立的安徽广播电视台中分别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便利,承接安徽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谋取利益三人均分。
程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4次送给赵红梅现金共计165万元。赵红梅将上述钱款收下后,直至2014年9、10月份,安徽广播电视台部分人员因经济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赵红梅担心牵涉到自己,先后两次通过同学张某、赵红梅姐姐的儿子退还给程某50万元现金。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赵红梅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对此观点,赵红梅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不满。赵红梅向法庭表示,在安徽广播电视台中,张苏洲是领导,她是下属。同时,张苏洲工作作风比较霸道,向来说一不二,她的所作所为只是在执行张的意思。因此,张苏洲才是真正的主犯。
C 电视剧采购成为吸金“聚宝盆”
在庭审中,由于控辩双方对很多证据都没有太大的出入意见,法庭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采用简易举证的方式,因此该案的举证环节进行得很快。
公诉机关指出,赵红梅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电视广告业务、购买电视剧及支付购剧款、电视台采购服装及礼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现金、物品。
其中,2011年,黄某多次拜托赵红梅在安徽广播电视台采购电视剧《男大当婚》中给予帮助和关照,在赵红梅的帮助下,该剧被安徽广播电视台购买。为了表示对赵红梅的感谢,2013年春节期间,黄某在赵红梅姐姐的陪同下,前往赵红梅家中送给赵5万元现金。
2013年10月的一天,黄某前往安徽广播电视台拜访赵红梅,准备送给赵50万元现金,请赵在安徽广播电视台采购电视剧《我爱男闺蜜》中给予帮助和关照。由于当时赵红梅在外地出差,黄某在电话中与赵联系后,将50万元交给赵红梅姐姐,委托陆将钱转交给赵。
2014年10月左右,由于安徽广播电视台有关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查处,赵红梅让姐姐将50万元退还给黄某。
D 退还款项是否计入总额成焦点
赵红梅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表示,在指控数额中,共计有106万元的已退款项,不应列入受贿总额中。同时,对于赵红梅安排程某某,将自己在北京定制服装的11.5万元花费,放入丽江购物费用中一并报销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此款不应当认定为贪污。辩护人指出,这11.5万元的服装是舞台服,平时不适合穿,都是放在电视台。只是在出席重要场合的时候才穿,因此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为了工作需要。
对于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指出,虽然赵红梅有退还赃款的行为,但收钱的时间与退还的时间相距太长,应当认定为总数内。并且,赵红梅进行退还的主要原因是电视台有人出了问题,赵害怕受到牵连才退的钱。对于赵红梅的11.5万元的服装问题,公诉人表示,这些服装款应当认定为贪污。与其他所谓的工作服不一样的是,这些服装是定制的,有着专属性,因此这种行为就是贪污行为。
据指控,2012年7月,安徽广电在云南丽江举办客户联谊会。赵红梅、张苏洲、程某某等人在丽江购买价值52.7万余元玉器、天珠等物品,并由他人垫付。回到合肥后,赵红梅安排程某某将自己在北京定制服装的11.5万元花费,也放入丽江购物费用中一并报销。
E 最后陈述含泪连说三个对不起
当日上午的庭审从9点开始,一直延续到中午12点多结束。虽然整个案件的审理速度较快,但围绕着相关的辩论焦点,控辩双方竟然展开了罕见的三轮辩论。
“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教育,对不起家人的爱护关心,对不起同事友人的支持帮助。我真诚认罪、认真悔过,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赵红梅的表述数次被自己的哽咽声打断,在法庭上痛哭流涕。
庭审中,对于赵红梅是否构成自首的情况,辩护人坚持认为赵红梅是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按照自首论。对此,公诉人指出,按照司法解释,在归案后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才可以构成自首的要件。而此案中,赵红梅在没有向侦查机关交代之前,已经有人供述了她的犯罪情况。侦查机关在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赵红梅的供述不能够算自首。
该案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