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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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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莫名被盗刷近4万元
该由谁负责?法院判决银行“买单”
程明敏 郑在斌 记者 曹开发
 

星报讯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而卡里的钱却在异地被人盗走了。这起离奇的盗刷银行卡案件该由谁负责?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013年1月6日,宁国市韦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时,发现卡中原有的39985.51元余额,竟突然缩水成81.12元。韦某大为震惊,火速赶往银行查询此事,并报警请求调查。

经调查,从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发现,2012年12月16日至17日,该卡在长沙市有两次取款记录,被他人取走现金共计39500元(其中手续费共425元)。韦某认为,其损失是因银行方面存在失误,故起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该银行宁国支行赔偿其近4万元的损失。

宁国市法院在审理中,调取了公安的相关记录与证据,确认了该银行卡被人盗刷的事实。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韦某与该家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韦某作为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侵犯。如果将盗刷的损失转嫁由银行的客户来承担,不仅有失公允,也不利于银行系统不断提高技术更新能力和硬件设施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宁国市法院认定,本案中银行违反了对客户存款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该银行宁国支行赔偿韦某经济损失共39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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