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广 记者 王玮伟 赡养老人是子女无条件的法定义务,我国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却互相推诿赡养父母的责任,不肯给父母生活费,甚至兄弟姐妹反目,与父母对簿公堂。
连日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梳理我省至今判决的赡养纠纷案件,选出部分案例解析涉老维权案例特点。
案例一7旬夫妻为赡养费,与四个儿子对簿公堂
钱某和刘某现已年满75岁,与子女分开生活,其共生育四个儿子,现都已经成家立业。
在2014年以前,老夫妻俩与四个儿子约定由四个儿子每年承担200斤大米(折合人民币400元),2014年,因为老夫妻俩年老体弱,经常生病,儿子给赡养费远远不够维持两人日常生活开支及医药费用,所以要求四个儿子增加赡养费,但多次联系村委会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四个儿子告上了庐江县人民法院。
据了解,其中三个儿子不是不愿意给生活费,只是认为老人太偏心。因为老小成家比较迟,老人与老小居住的时间长,而最近老人的老房屋将被政府拆迁能获得一套房屋,但老人只愿意将房屋给老小,所以引发其他三个儿子不满,这三个儿子认为如果房子只给老小就不参与赡养,为此才发生纠纷。
通过法官调解,日前,俩老人与四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综合考虑两个老人其他收入情况,四个儿子愿意每人每年将赡养费增加至1000元。
案例二每月3.5元的生活费,儿子欠了28年
重阳节前,一位耄耋老人王某与代理人一同来到安庆市岳西县店前法庭。“我要告我的两个儿子,他们不赡养我。”王某哽咽着向法官说道。10月13日下午15时许,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与此同时,王某两个儿子方某某、方某也坐在被告席上。
法官了解到,1988年,方某、方某某与母亲王某等人在村干部主持下进行分家析产,分家协议约定王某由大儿子方某赡养,每月给付3.5元的生活费,父亲老方由方某某赡养。
后老方去世,方某外出务工,王某遂跟方某某一起生活,帮助方某某带养小孩。
近几年方某外出务工回家,在家里办起了养鸡场。生活条件好了,王某遂要求方某支付之前28年以及今后的赡养费用。经过多方调解未果,王某遂起诉到法庭。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语重心长地对方某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赡养老人是义务。当晚7时许,方某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并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与弟弟方某某之间的矛盾也得以化解。
案例三独自一人抚养5个子女,老了却没人愿意赡养
日前,家住庐江县的67岁老人何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5位儿女告上了法院。
原来,何某与妻共生育子女两名,其余子女系其妻与前夫所生。然而,自妻子李某去世后,何某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5个子女抚养成人,现何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为其赡养问题,子女不能协商一致,家庭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故何某诉至庐江法院,要求五位子女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2000元。
案件受理后第3天,法院便将案件当事人通知到庭。刚见面,一家人便争吵激烈,相互指责。承办法官决定以逐个击破的方法分别疏导,动情说理结合,做通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一家人达成协议,就老人的生活费等作了妥善安排。
案例四6个子女只顾争财产,老母亲向司法所求助
2015年4月初,任某等兄妹六人,因在合肥华南城征迁过程中,家庭财产分割发生分歧,导致六人拒绝赡养老母亲凌某。老人没有办法,只好找到紫蓬司法所请求帮助。
得知此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来到凌某居住的院子,从情感角度同凌某的家人拉起了家常,听听每个人的想法,仔细做好记录。 向老人的子女宣讲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将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子女肯定是败诉。至于老人去世后,其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共同继承。工作人员的劝解,让兄妹六人陷入沉思。最后,主动向母亲道歉,并表态,一定会对母亲好,不让工作人员操心。
解析: 分家不公 不能作为不赡养借口
在很多赡养纠纷案件中,一些子女因父母分家不公,而以此为借口不愿意赡养老人。法官表示,子女不应以分家不公及当年父母未能照顾自己的孩子为由,也不能以放弃继承财产、非亲生、已出嫁等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除非以下几种情形,子女才可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此外,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所以女儿与儿子均有法定赡养义务。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出嫁的女儿不应以其是女儿且没有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放弃继承财产
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从1999年开始迈入老龄社会行列,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案件呈现复杂多样特点。突出表现为:赡养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各类纠纷等。
法院审理的部分赡养纠纷案件中,一些子女为不想承担赡养义务,竟以放弃继承财产作为理由。然而,实际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子女也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每个人都会有老的那一天,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每个老人所期盼的。赡养老人不仅是文明社会的标尺,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希望每个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