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幕后有“大老板” 实则自己操纵买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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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幕后有“大老板” 实则自己操纵买卖牟利
蜀山区小庙镇行政执法所原副所长涉嫌诈骗325万受审
□ 正言 记者 王玮伟/文 黄洋洋/图
庭审现场
 

原合肥蜀山区小庙镇行政执法所副所长李某,伙同所内两名同事陶某、张某涉嫌向经营弃土场的经营者索贿130万元(70万元未遂)。此外,李某为撮合他人买卖弃土场从中牟利,还单独诈骗他人财物325万元(160万元未遂)。昨日,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李某、陶某、张某同堂共审。

涉贿:副所长伙同两同事索贿130万

昨日上午9点30分,被告人李某、陶某、张某被法警押入法庭,接受审判。

经查明,2013年11月,经蜀山区政府同意,小庙镇将小庙村老庄组、马场村星东组等范围内的土地划定为弃土场(下称“马场弃土场”),同时,小庙镇还存在小蜀山和工业区两处非法弃土点。康某为了经营“马场弃土场”,沙某为了经营工业区弃土点,均找到时任小庙镇行政执法所副所长李某和该所工作人员陶某、张某。

李、陶、张三人商量,以办理渣土场审批手续需要费用为名,向康某索要100万元、向沙某索要30万元。康某、沙某实际分别将50万元、10万元打入李某个人账户。后李、陶、张三人安排康某、沙某共同经营弃土场。同年12月,李某分给陶20万元、张10万元,自己得30万元。

操作:谎称经营人幕后有“大老板”

检方还指控,2013年12月,沈某欲购买“马场弃土场”、小蜀山弃土点(经营者为赵某),找到李某后,李某极力劝说康某和赵某出卖弃土场,后二人同意。

李某为从中牟利,故意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事后,李某告诉康某,买家出160万元购买马场弃土场85%的股权;告诉赵某买家给小蜀山弃土点作价100万元,共计260万元。同时,告诉沈某卖家将马场弃土场85%的股权作价560万元,小蜀山弃土点作价100万元,共计660万元。

举证阶段,从检方出示的证人证言表明,期间,李某曾向沈某谎称,康、赵二人仅仅是弃土场表面上的经营人,实际上弃土场幕后还有“大老板”。李某告知沈某,自己负责谈价格,办理买卖手续,给合同盖章,沈某只要付钱即可。

最终,沈某同意并分两笔支付500万元到李某指定的账户,后李某将马场弃土场、小蜀山弃土点交由沈某经营。李某将上述款项分别给康某、赵某各100万元。

供述:否认诈骗,称为撮合生意牟利

然而,因沈某经营弃土场受阻,要求被告人李某退钱,李某于2014年7月21日返还沈某135万元。2015年1月16日,李某到蜀山区检察院投案。随后,陶某、张某均被电话通知到案。3月30日,陶某退出赃款20万元。

庭审中,李某对自己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辩称,自己从未故意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而是双方不愿意见面。“沈某是通过辖区财政所所长介绍找到自己的 ,作为一名经商人,沈某早已询问好弃土场大约的价格,因对方出价800万元过高,其想通过我压低价格”。

被告人李某认为,康、赵、沈三人均在说谎,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仅仅作为中间商撮合双方生意谋取私利而已。

检方认为,李某、陶某、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130万元人民币,其中70万元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325万元,其中160万元未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昨日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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