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票须再买”究竟是维护谁的利益?
非常道
“医托诈骗案” 拷问医德仁心
“带孙费”是对子女责任的提醒
失独老人养老 养老院并非首选
微声音
下一篇4 2015年10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丢票须再买”究竟是维护谁的利益?

□张枫逸
 

近日,浙江一大学生陈某因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被要求补票一事起诉昆明铁路局,引发社会关注。铁路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行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有利于维护旅客切身利益。(10月18日《中国广播网》)

铁道部推出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办办法伊始,就曾因程序繁琐备受诟病。如今,大学生因补票状告铁路局,再次让铁路部门不合理的挂失补票办法成为众矢之的。事实上,类似陈某这样起诉铁路部门的,并不是孤例,甚至有胜诉的案例。2014年4月2日,长沙市民何奎坐高铁从武汉返回长沙,因在车上遗失火车票,出站时被要求补票,何奎随后将运营武广高铁的广铁集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依据何奎提供的12306网站交易记录认定其购票事实,判决铁路部门败诉。

遗憾的是,一直以来,铁路部门始终无视公众意见和司法判例,执意充当挂失补票办法的“卫道士”。即使被告上法庭,还口口声声“实行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有利于维护旅客切身利益”。试问,坐一趟车,买两次票,这是在维护旅客利益吗?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之前,纸质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唯一凭证,一旦丢失火车票就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然而,现在火车票都是实名购买,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就能够核查旅客是否购票,铁路部门为何还揪住一张薄薄的纸质车票不放?火车票丢失固然属于消费者的过错,但在购票时消费者与铁路部门已经达成了合同。不管票据存在与否,都不应影响到合同的执行。

像铁路部门人士举的例子,“乙凭甲的车票进站乘车,而甲用自己的购票记录进站乘车”,的确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防范逃票行为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只要在进站口和列车上加大检票力度,并非不能防范。而实名制火车票制度本身,就要求“人、证、车票信息一致才能进站、乘车”。在这方面,乘客出让了姓名、身份证号等隐私权,铁路部门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增加人手查验车票,实行刷二代身份证直接进出站。

在旅客购票时,铁路部门要求实名制;等轮到自己验票时,则将实名制抛到一边,乘客明明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购票,却还要被迫重新购票。铁路部门的双重标准令人瞠目。一言以蔽之,机械的挂失补票办法与其说是维护乘客利益,倒不如说是维护铁路部门利益。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