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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布 孵化器认定办法
我省再添一家 海外上市企业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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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布 孵化器认定办法
不是所有创新空间都能享受优惠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进入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享受减免场地费用等优惠,但不是所有的创新空间都享受此政策。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科技局获悉,《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已印发,有效期5年,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等条件的创新空间,皆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合肥市级孵化器。

据介绍,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在孵企业数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0家以上);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在孵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有关部门将制订和完善孵化器的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对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称号。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资助的,由合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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