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醉驾致6死案 司机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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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醉驾致6死案 司机一审被判死刑
被告人未表示是否上诉;蚌埠中院回应3大疑问
□ 王龙江 高建业 王旭东 记者 曾梅 文/图
陈运在法庭上流下悔恨的泪水
 

曾轰动一时的蚌埠醉驾致6人死亡案,有了判决结果。昨天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何罪名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而非交通肇事?定罪依据是什么?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为何仍判处极刑?审判结束后,蚌埠中院刑二庭庭长对此案诸多焦点问题,做出解释。

1 案情回顾:醉驾撞死6人,超速一倍多

陈运,男,87年11月10日出生于蚌埠市,小学文化,无业。

2014年12月26日晚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运驾驶其本人所有白色丰田轿车,在限速50公里的蚌埠市工农路上,以时速100~108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将横过工农路的胡某某撞倒,后又连续撞倒徐某某等5人,致2人当场死亡,4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运在驾驶的轿车撞击行人并驶入路边绿化带撞击到治安岗亭停车后,下车拦截出租车逃离现场。当晚23时50分,在家人陪同下,陈运到当地山香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徐某某等6名受害人均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下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肢体骨折等复合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经鉴定,送检的陈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66毫克,陈运处于醉酒驾驶状态。事发时,其驾驶轿车行驶,时速达100~108公里,在限速5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属于超速行驶。

案发后,陈运到一店内要求店员拨打120,随后乘坐出租车回家。当晚,陈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2 宣判:一审被判死刑,罪名危害公共安全

昨天上午9时30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判决书称,被告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后驾驶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超速驾车,致6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陈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此案在审理期间,陈运曾向法庭及受害人家属多次表达认罪悔罪,并表示道歉。

宣判结束后,陈运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当庭没有表示是否提出上诉。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陈运享有上诉的权利,如其提出上诉,此案还将经过二审程序进一步审理,即使其没有提出上诉,此案仍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按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审核。

3 案件焦点: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致死

判决书显示,当天共有11人,喝了两瓶白酒和一箱啤酒,陈运喝了一杯白酒和两杯啤酒,唱歌期间,又喝了两小瓶啤酒。案发时陈运驾车时速达到100~108千米。撞人后,陈运下车,发现四周都是围观群众,慌忙离开现场,到一家店内要求店员拨打120报警后,独自坐上一辆出租车赶回家中。

尽管此前一审庭审期间,陈运的辩护律师曾表示,案发地工农路的广场西门,宽阔的人行道被改造成为停车位,还加盖了“治安岗亭”这一违章建筑;陈运经过该路段时,恰逢散场时分,行人较多且穿过快车道时,陈运的避险动作左拐弯还是撞到行人,属于多因一果。但这次判决中,蚌埠中院还是认定为间接故意。

采访中,蚌埠中院解释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醉驾案件中多表现为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意志状态;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此案中,被告人陈运明知醉酒驾驶车辆具有不特定的社会危害性,仍在行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车辆,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主观上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4 庭长回应三大疑问

审判结束后,蚌埠市中院就此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蚌埠中院刑二庭庭长唐传佳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如定罪依据、判决依据等,向记者做出解释。

A:定罪依据: 为何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前者的罪过形式是故意,醉驾案件中多表现为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意志状态;后者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高度醉酒后明显控车能力不足,又有超速、逆行、闯红灯等其他违法情节,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中,陈运主观上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且其醉酒超速驾驶的行为已造成6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

B:判决依据: 为何自首、积极赔偿仍判死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此类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案中,被告人陈运醉酒驾车造成六人死亡及相关财物的损毁,后果特别严重,其严重程度均大于之前的四川孙伟铭案及广东黎景全案,且上述两案一审均是判处死刑。同时,陈运高度醉酒驾车(醉酒程度在标准3倍以上),不顾同车人提醒,在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超速一倍以上),犯罪性质相当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虽然陈运犯罪后投案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虽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免除死刑。该院决定一审对被告人陈运适用死刑。

C:被告认罪态度如何 下一步如何赔偿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陈运认识到自己的罪责,无论在提审中还是在开庭时,均能做到真诚悔罪,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尤其是被告人的母亲多次表示愿意积极筹措赔偿款,由于其家庭发生其他重大变故等原因,暂时无法筹集到被害人亲属所提出的数额,但其亲属宣判后表示,无论陈运是否上诉,都将继续多方筹集,尽家庭的最大可能来赔偿被害方损失,以期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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