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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水费最高罚款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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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定水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拖欠水费最高罚款5倍

□ 星级记者 俞宝强
 

9月8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我省已拟定了《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将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河道偷采河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标准……

倾倒垃圾、渣土或面临5万元罚款

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垃圾、渣土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垃圾、渣土在5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对倾倒垃圾、渣土作出规定,试行标准还涉及到“围湖造地”这一问题。其中规定:“围湖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围湖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围湖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围湖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拖欠水费补齐后还得罚1~5倍罚款

自2015年9月1日起,已适当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地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

今年,我省将重点推进居民阶梯式水价改革,确保到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阶梯式水价。其中,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在此过程中,就免不了涉及到水费的问题。试行标准明确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逾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处罚标准一览】

在河流的两岸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在湖泊和水库的周边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罚款。

运输船吨位在1000吨以下,首次在长江装运非法偷采的河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参与装运偷采河砂两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参与装运偷采河砂三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运输船吨位在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首次在长江装运非法偷采的河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参与装运偷采河砂两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参与装运偷采河砂三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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