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蒙冤者登报道歉 应推而广之
环保局“官微被盗”是严重的公信污染
非常道
商场拒绝如厕者 城市管理需反思
微声音
接收“孕妇学生” 是教育本位回归
下一篇4 2015年9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向蒙冤者登报道歉 应推而广之

□陈广江
新鲜事 王恒/漫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9月7日,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据律师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今日本报08版)

白纸黑字,19人有名有姓,有力度,有诚意,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就这样立起来了。向蒙冤者登报道歉,不仅体现了司法纠错机制的完善,更彰显了司法纠错的决心和诚意,安徽高院如此人性化的纠错方式令人由衷点赞。

这些年来,公权部门因过失或失职而登报道歉并不罕见,去年广州警方就因抓错人而登报道歉,并赔偿1万元;司法机关向蒙冤者道歉也不罕见,河南省高院院长以及商丘市公检法一把手曾向赵作海鞠躬致歉。但法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的做法还未有先例,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安徽高院勇气可嘉。

不要小瞧了登报的“仪式意义”。19名蒙冤者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不是金钱所能弥补的,但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不容易,口头赔礼道歉是瞬时性的,若不被报道或录音录像,效果有限。登报则不然,从一般理解看,登报象征着正式和庄重,而且相当于把法院的道歉“固定化”了,对蒙冤者来说是莫大的安慰。蒙冤者提出登报申请,法院采纳,这本身就体现了司法纠错的决心和诚意。

司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正因此,一个科学、完善、健全的司法制度不能没有纠错机制。

在这种意义上说,法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的做法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说明我国的司法纠错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并更加人性化。当然,司法纠错显然不能止于登报道歉,该追究责任的一个都不能少;纠错和追责也不是目的,分析原因、找出对策、避免错案无疑更重要。所以,登报道歉只是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一环,公平与正义才是最终目标。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登报道歉不丢人、不掉价,反而更坚定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安徽高院开先河的勇气和行动应成为司法界的标杆,进而推而广之。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