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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原副区长汪全胜 受贿16万元获刑五年

记者 陈明
 

星报讯  近日,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山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汪全胜受贿一案,经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全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出赃款1622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全胜在担任黄山区耿城镇党委书记、黄山区委常委、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2270元。其中现金47000元、购物卡31000元、商品房(一楼结构层)8427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经黄山市黄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全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全胜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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