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的哥付世贵这几天算是在当地的出租车界出名了,而他本人却很委屈。日前,他为了归还乘客遗落在出租车上的一个包,先后跑了3趟车,因此收了对方65元的车费。很快,该事件在网络上发酵,绵竹当地一微信公众号就发了一篇以《网爆:绵竹一出租车司机涉嫌敲诈乘客!行为太恶劣!》为题的报道。(9月2日《华西都市报》)
根据《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在这一事件中,的哥只是希望对方弥补自己为还包付出的损失,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也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因此并不属于敲诈行为。
拾金不昧是道德的体现,合理索偿则是法定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就本案而言,的哥付先生主动寻找失主,为了还包先后空载跑了3趟车,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电话费、误工费应该得到补偿。
拾金不昧和拾金索偿并不矛盾。“见钱不眼开”并不意味着“谈钱伤感情”。要求每个拾金不昧的个体都要不计成本地去做好事,这是一种道德绑架,对于弘扬传统美德、维护失主权益并无益处。保障拾得人合理补偿的法定权利,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可以起到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会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正如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所言,“只有寻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让拾金不昧这种社会意识从孩提时代扎根,成为人们必备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扬光大。”
《吕氏春秋》记载了“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两个故事。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国外赎回了一个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国后不去国库报销赎金,受到了孔子的批评。另一个弟子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收下了对方为了感谢送的一头牛。孔子听说后很高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自损财物帮助别人固然高尚,但也抬高了整个社会的行善成本,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好人好报的道德榜样更接地气,让人们觉得可亲可近可学。
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近年来,如何对拾金不昧的行为进行物质奖励也引起国内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或许,“拾金索酬”入法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该保障合理范围内的“拾金索偿”权利,更不能乱扣“敲诈”的帽子,而让拾金不昧者寒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