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犬害 不能总是一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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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犬害 不能总是一杀了之

□木须虫
对狗弹“情” 王恒/漫画
 

近日,一网友发微博称: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发出“杀狗令”,野犬、烈性犬、大型犬、非防疫犬就要遭到全面强制捕杀了!只拴养、不防疫的也要强制捕杀,捕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配有多幅野狗被捕杀的血腥图片,“这样太残忍了,为何不出台政策,为拴养家犬免费打疫苗。”(8月26日《四川日报》)

烈犬伤人的案例不胜枚举,是公共安全的隐患之一,尤其是农村地区,养狗不受条件制约,同时又因管理薄弱,“狗患”成害,亟需有效治理。如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发出“杀狗令”,便是基于“狗患”成害的具体措施,全镇杀狗,撇开是非人性,是否会伤害到社会的情感不说,将野犬、烈性犬、大型犬、非防疫犬,统统一杀了之,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自然是最快捷、最简便的举措。但是,今后呢?能不能保证狗患不出现反弹,再度泛滥成害?

从个案来看,这其实更像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举。狗咬人祸害乡里就打狗,试图毕其功于一役,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管狗不管人的做法,最终都掉入一曝十寒式管理的窠臼。

公共管理不能寄希望于“运动”,否则就是一种懒政,一种缺少智慧的表现。近些年,对于规范养狗各地出台了不少办法,但遗憾的是,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不少的城市都出台过“禁养令”,从实践来看大多偏重于“管狗”。即便是烈性犬咬了人,给他人造成了危害,亦不过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的还是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成本买单于伤害后,抑制能力就弱了许多。

可见,一直以来,各地围绕着养犬立法都没有走出只“管狗”的误区,而养狗人承担的只是连带责任。应该来说,预防烈性犬的危害,“禁养”像“禁燃放”一样要从严约束的是人的行为,“狗”与“鞭炮”又何罪之有呢?从恶狗咬人事件来看有其必然性,只要谁养了,谁的行为就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所以,治理犬害归根到底还是要对养狗者加强管理,要管好的是“人”。哪些狗能养、哪些狗不能养,要有清晰的界线。治犬害不能总是一杀了之,负有管理责任的基层政府,更该在立规矩方面做文章,立足于加强常态的管理和引导,将狗患防范于未然。同时,通过管理的实践,推动相关管理的立法,不断堵塞管理的漏洞,最终纳入法治调节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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