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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副总“偷电”获刑 检举牵出 “南岗影楼案”嫌犯

□ 正言 戴英杰 记者 王玮伟
 

通过修改电能表等方式,秘密窃取国家电能37万余元,合肥万欢购物广场副总吴某某因此获刑。8月17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获悉,第一被告人吴某某一审获刑六年半,罚金40万元,后吴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院。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吴某某犯盗窃罪获刑三年,罚金30万元。

商场副总“偷电”半年

合肥万欢购物广场位于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附近,2013年9月28日开业。第一被告人吴某某,今年52岁,合肥人,系安徽万欢商贸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一审查明,2013年11月初,吴某某欲通过修改电能表的方式盗窃电能,遂找到被告人吴某春,后吴某春找到被告人丁某某,由丁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具体操作。同月16日22时许,四人进入万欢购物广场地下室的配电房,至17日凌晨,黄某将电能表修改成功。

2014年5月底,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电能表进行检测,发现误差达48%之多,随后报警,涉案的吴某某等四人逐一落网。经审查,吴某某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1999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减刑于200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检举牵出杀人犯

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秘密窃取国家电能,共计51万余元,均构成盗窃罪。判处吴某某六年半,罚金40万元;吴某春等三人均获刑四年十个月,罚金30万元。宣判后,四人均提起上诉。

吴某某在押期间,向警方检举、揭发沈某持刀、入户抢劫,致被害人胡某某肺部受伤的犯罪事实,后警方查证属实。记者了解到,沈某正是“南岗影楼女老板遇害案”的被告人。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某等四人窃取国家电能共计价值37万元,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吴某某有检举犯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理。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上诉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诉人吴某春等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至两年不等,均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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