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安徽市场上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有了新标准,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7月17日开始,《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正式开始执行。
不正当行为1: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不正当行为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行为3:不执行政府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不正当行为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行为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不正当行为6: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处罚: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行为7: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
处罚: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行为8: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不正当行为9:排挤、限制竞争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行为10:乱收费
处罚: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款给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换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