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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人群可享公益性岗位 月薪不得低于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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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人群可享公益性岗位 月薪不得低于1560元
合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出台新规
□ 记者 祝亮
 

近日,合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通知》文件,对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做出新规。

扩大设立公益性岗位企业范围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各类企业均可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不再局限原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四类企业。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所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并报市人社局复核。

享受两项补贴政策和期限

企业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分个人岗位补贴和企业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企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个人公益性岗位补贴由企业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五项保险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安置对象为六类人群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3)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4)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5)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劳动报酬仍按原规定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1560元/人·月(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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