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31名“老赖”获刑 2万多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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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31名“老赖”获刑 2万多人被曝光
安徽省高院公布十起典型拒执案件
□ 戴英杰 记者 王玮伟
王恒/漫画
 

姑侄二人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侄子长期占房不归还,远在香港的姑姑只好将他告上法院。侄子败诉后不仅“鸠占鹊巢”,还在原址上重新建房。日前,法院依法判处侄子孙才恩获刑一年。

这是昨日安徽省高院公布的全省法院打击“老赖”的典型案例之一。安徽省高院公布十起典型拒执案件。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获悉,安徽已有31名“老赖”获刑,2万多人被曝光。

(以下是记者选取的其中4个典型案例。)

A 姑姑讨房数年无果 侄子“鸠占鹊巢”获刑一年

1985年孙鸿桂迁居香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1994年回乡探亲时全权委托其侄子孙才恩在家乡为其购地建房,随后支付了人民币27500元购地建房款。

孙才恩接受孙鸿桂的委托,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面房两间、后小房两间及院落。房屋建成后,经孙鸿桂许可由孙才恩一家居住,孙才恩于1999年6月18日签署一份确认书,确认该房屋产权属孙鸿桂。

后双方为该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孙鸿桂于2007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孙才恩退还被占房屋。历经6年诉讼,最终孙才恩败诉。判决生效后,孙才恩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孙鸿桂向法院申请执行。

然而,孙才恩不仅拒不履行,且于2014年初将该房屋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致使执行标的物灭失,造成法院两次判决无法执行。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才恩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获刑有期徒刑一年。

B 男子欠债不还 房产转至妻儿名下躲执行

现年48岁的男子范传军欠下23.3万元钢材款不愿归还,期间将两套安置房故意转移, 登记在妻、儿名下,再与妻子协议离婚。日前,被告人范传军依法获刑二年。

检方指控,2012年9月24日,宿州某区法院对范广淮诉讼范传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范传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范广淮钢材款23.3万元及其利息。

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范传军故意把两套安置房全部登记在妻、儿名下。另范传军在宿州市南苑宾馆东侧开一菜馆,有一定的经济收入。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范传军又与妻子杨某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范传军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其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传军以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被告人范传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获刑有期徒刑二年。

C 36名采茶工遭欠薪4.1万元 茶商逃避支付获刑一年

2011年4月,被告人刘金华经人介绍雇佣唐建华、周淑荣等36名茶工,在其经营的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黄山林场十二队茶山采茶,并约定茶叶采摘结束后支付工资。

待茶叶采摘结束后,刘金华却未按期支付约定工资。唐建华、周淑荣等36名茶工通过上门催讨,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方式多次讨要工资,并经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责令被告人刘金华支付拖欠的茶工工资,但被告人刘金华均未予以支付。

2012年10月,被告人刘金华前往上海务工,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支付拖欠唐建华、周淑荣等36名茶工的工资。截至案发,被告人共拖欠唐建华、周淑荣等36名茶工工资人民币410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金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拖欠的茶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金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D 擅自转移法院查封财产 浙江老板归还后仍获刑

被告人李枝宝,48岁,浙江人。其与廖琦(系李枝宝连襟)等人于2007年在安徽省芜湖县合资创办了芜湖市澳威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威公司”)。2011年,李枝宝又在江苏省独资创办了金湖鑫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李枝宝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同年,芜湖咸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保公司”)以澳威公司拖欠加工材料费为由,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随后,法院裁定并依法对澳威公司的3台“海特机床XH7130加工中心”及1台“深孔钻”予以查封,且告知李枝宝对被查封的机器只能用于生产,不得买卖和转移。

让人没想到的是,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 李枝宝安排人员将被依法查封的“深孔钻”转移至鑫泽公司用于加工使用。同年2月14日,法院判决澳威公司给付咸保公司加工材料款60万余元。

因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已被转移,李枝宝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2012年8月,李枝宝将该“深孔钻”运回到指定部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枝宝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李枝宝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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