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类区域须装监控 六类区域禁装监控
2015年7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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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类区域须装监控 六类区域禁装监控
我省欲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立法
□ 记者 祝亮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根据草案条款,如果将监控内容传播出去将属于违法行为,或遭治安处罚。该草案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7月31日,热心读者可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重要公共区域,私人不得装监控

草案规定,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国省干线公路、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则应当将上述规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租赁、运维和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使用单位看到可疑信息

须及时向公安报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必须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并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

修改、删除监控

视频图像信息都属于违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故意隐匿、毁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监控内的信息不得传播

违反将遭治安处罚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司法机关

可以无偿查阅监控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司法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司法机关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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