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请被告雷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发表辩论意见。”7日下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土地纠纷行政案件,该院院长、本案审判长张明话音刚落,偌大的法庭安静下来,只见穿白衬衣的雷州市市长吴国雄从被告席上站起来。这是广东有史以来首宗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7月8日《南方日报》)
市长到庭应诉行政案,是履行法律义务的必然要求。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殊不知,市长到庭应诉,仅是履法第一步。
首先必须承认,这起“民告官”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小组就土地所有权进行维权,历经多级部门调解未果,并对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产生异议。如此窘境下,村民小组决定起诉市政府,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交给法律去裁决,显然是一种理性选择。事实上,法律裁决比行政调解更公正、更有强制性,也更有执行力。更何况,对于这起土地所有权纠纷,即便是行政调解有了结果,也难以保证是一个公正的标准答案。可见,民告官,官应诉,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
然而,土地纠纷交给法律裁决,并非意味着百分之百公正;市长到庭应讼,也并非意味着行政权力不会干预司法。因此,在这起“民告官”案件中,首先应规避“司法地方化”。
众所周知,“告赢了也执行不了”,是“民告官”又一难点所在。为破解“执行难”症结,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相关负责人予以拘留。然而,有了“拘留负责人”规定,并不代表一切办事程序都会规范,公权践踏私权的官场乱象就可以终结,公众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根本保障。因此,只有将权力关进法律“笼子”,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规避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之类的行政乱作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民告官”执行难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