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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胃饼干”遭起诉 代言明星欠思量

□黄齐超
不是一样的“味” 王恒/漫画
 

李先生胃部不适,购买了号称“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的“江中猴姑新款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并在中央电视台8套、腾讯视频、超市发厢红旗店大屏幕等广告发布载体上公开道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7月8日 《广州日报》)

代言江中猴姑饼干,直接说“猴姑饼干真好吃”不就行了?干啥还向消费者承诺“养胃”啊?饼干是食品,不是保健品或药品,不含药物成分,何来“养胃”之说?但“养胃饼干”很容易让人想到它的药用价值,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不客气地说,徐静蕾受诉,也算罪有应得吧。

代言商品的影视明星不但颜值爆表,而且智商也不低。我们常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明星代言食品、药品受起诉的案例很多。既然如此,为何明星代言商品遭起诉的案例接连不断?代言的明星们咋都没有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呢?代言明星源源不断地中招官司,徒让影迷粉丝恨铁不成钢地抱怨。无论“养胃饼干”案的判决结果如何,对徐静蕾来说,都是一个警示。当然,这样的坏消息对其他明星,也是又一记警钟。

首先,明星代言广告,凭自己的形象赚钱,公众不会有太大的非议。代言什么商品的广告,这也是明星的自由选择。可是,在笔者看来,代言商品的选择也是一门学问。明智者应当谨慎地选择,有所为有所不为,比如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广告,就需要多些谨慎,或者直接拒绝。这是因为食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且危害性很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自己将面临非常危险的法律境地。

其次,明星参与商业广告代言,一定要和商家有个法律协议,明确限定商家不能随意添加广告语,以免引火烧身。明星拍摄广告时,虽然经纪人已经审核了广告语不违背法律法规,但是,商家在发布广告或散发产品宣传材料时,很有可能添油加醋,偏离了原来双方协定商定的广告用语,让消费者受到蛊惑,也让代言人中枪。由此可见,事前签订法律协议是重要一环,不可忽视。

最后,明星参与商业广告拍摄后,也要时刻关注自己所代言的产品的宣传动态,未雨绸缪。明星一般都有自己的经纪人和法律顾问,这些工作可以由他们来做。一旦发现自己代言的产品出现了虚假广告,自己可以先联系商家,并予以干涉,积极主动地介入,这既可以避免自己陷入广告代言的纠纷,降低风险,也可以给自己的外部形象注入“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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