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报道,家住江苏淮安市盱眙县魏桥镇的张仁泉称,去年他给16岁的儿子晖晖(化名)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儿子因为救人走了,他想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但保险公司说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不予赔付。其理由是:“见义勇为属于自己主动行为,算是自己下水的,是当事人主观有意识的,不属于意外死亡”。
见义勇为竟然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这话听上去似乎有点荒唐,但仔细一分析又多少有那么点道理。原因在于,意外伤害险保的就是个“意外”。保险公司认定见义勇为不属于“意外”,因为是“自己主动下水”的。但这样的解释显得既不尽情理,又有些强词夺理。
见义勇为当然是主动的行为,否则还叫什么见义勇为呢?但主动的行为是为了救人,而并非去送命。因此,因见义勇为而牺牲就不能算是主动行为了,有谁愿意主动去送死的呢?自己下水当然也是主动行为,否则还怎么救人呢?但下水并不意味着就预料到送命。因此,因救人而死并非是主动行为。
把见义勇为定性为非意外伤害实在是偷换概念,毕竟主动的见义勇为不应该只是有献身一种结局。而因见义勇为牺牲了宝贵的生命本身就是一种意外。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什么?目的就是奔着救人去的,绝对不会是为献身去的。因此,救人是主动行为,牺牲则是意外造成的。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的赵颖律师同样也持这样的观点,并且认为:从价值观上讲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保护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集体或他人可能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补偿,但这并不妨碍见义勇为者享受到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利益。
把见义勇为与人生保险割裂开来,是一种道德良知的偏差,也是一种认知教条的做法。他们只看到保险条款上的死板文字,而没有看到人性中存在的见义勇为精神。需知,见义勇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应该有保险的一分责任,这份责任既是道德层面的也是职业层面的。
只有当我们的社会包括保险在内都为见义勇为兜底了,所有人“见义”才能敢于“勇为”。否则,主动的见义勇为等同于主动的承受伤害,谁能再去“勇为”呢?为见义勇为保险也是为正义良知保险,为和谐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