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月起 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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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月起 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何亦邨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6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根据新的排污收费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同时,为鼓励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超标排放,我省还规定了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我省规定,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尽快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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