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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匿名举报“受贿” 实名回应牵出反转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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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匿名举报“受贿” 实名回应牵出反转剧情

□ 星级记者 刘海泉
 

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法官朱甫摊上大事了,他遭一网友匿名举报“敲诈受害人,收受贿赂”,并附上了通话录音证据。情急之下,朱法官迅速实名回应,称发帖人纯属诬告诽谤,一切都是该县“违法民警”刘浏及其家人为翻案而引起,自己不堪其扰,早已将15000元行贿款上交组织。

一个涉及违法民警,一个是当下承办法官,一个匿名举报,一个实名回应,在案情反复和剧情反转中,关于围绕该起案件的诸多疑问接踵而来。

匿名举报录音现网络:法官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2013年10月27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曾以《临泉市民莫名被抓进防暴队遭暴打? 涉事民警已被调离,检方介入》为题,报道了临泉县民警刘浏违法办案一事。后刘浏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时间已过去一年多,本以为就此平息。不料,日前一则举报网帖,让此事再起波澜。

5月17日,一则帖子出现在颍淮论坛,该网帖名为《临泉县法院法官朱甫敲诈受害人,录音为证》, 称临泉县法院刑二厅法官朱甫敲诈勒索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收受贿赂,有录音为证……网帖中附上了两段录音链接。

通过聆听录音,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发现,录音中出现三名男子的声音,虽然通话时间不长,但是对话中提及“刘浏”、“能保住他的工作当然最好”、“最后还是领导定”、“购物卡”等字眼。

录音中的这个“刘浏”,是否为本报曾报道过的原临泉县公安局民警?正当记者寻找当事人核实时,一则回应网帖出现了。

当事法官实名回应:不堪其扰,行贿款已上交组织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发现,这则回应帖出现在某微博及论坛上,标题为“匿名举报,实名回应”,帖名为《关于刘浏及其家人向司法人员行贿及长期威胁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落款说明人为“朱甫”。

帖文称:网帖录音中的一男子乃是刘浏的父亲。刘浏是临泉法院正在审理的一案件的当事人,原系临泉县公安局巡防大队的一个民警,此前因为涉嫌伪造尿检报告和殴打当事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及起诉至法院。

刘浏涉嫌滥用职权一案,一审被临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后上诉,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案件交由临泉法院刑二庭朱甫来承办。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浏及其家人未达到保住刘浏在公安局工作的目的,分三次共计行贿15000元(均为现金)强行塞给承办人,希望对刘浏定罪量刑时能对其免于处罚,但遭到拒绝。承办人在无法将行贿款退还给行贿人的情况下,分别于今年3月初,将刘浏及其家人行贿情况到临泉县纪检部门、县检察院渎侦局及县法院纪检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将行贿款交由法院会计室留存,收据附卷。

需要说明的是,刘浏及其家人多次在向承办人行贿期间,办案人员未摆脱其纠缠以及避免把矛盾引向自己,便假意答应自己不会成为其阻碍(录音),但当刘浏及其家人后得知其行贿款已被承办人员上交有关部门后,即尾随跟踪手段找到承办人家中,采取死缠烂打及威胁的方式威胁承办人家人。但其目的仍未达到后,即采取过激手段,并在一次法院合议案件时到法院大闹,诬称办案人员故意捏造证据,要制造冤案。

关于刘浏及其家人的行贿行为,以及所发网帖对承办人的诬告诽谤行为,承办人下一步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联系当事法官核实:发帖属实,检察机关已介入

5月20日下午,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电话联系了当事法官朱甫,朱法官承认了自己发帖事实。但是对于记者的详细询问,不愿过多透露。

5月18日,朱甫曾发帖称“感谢有人报案,终于可以回避了”,并附上了一张盖有临泉县人民法院公章的收据,上面标明“暂收刘浏行贿款(朱甫代交),壹万伍仟元整,3月10日”等字样。

5月20日凌晨,朱甫微博发帖称“更有意思的是,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行贿人现在一概否认行贿了。连发帖都不敢承认了。当时到有关部门报告行贿的情况时,当时的意见是待案件审结后将钱退给行贿人,并不想再追究其行贿的责任。但现在行贿人主动将行贿情况曝光,那就须严查和追究了。”

然后,20日面对市场星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朱甫只是表示“我虽然不怕举报,但是压力大,毕竟案件审理结果还没出来,不宜向外透露太多。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案件程序突现疑问:网上公布二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关注刘浏案的过程中,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试图联系刘浏及其家人,未果。为寻找依据,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一份案号为(2014)阜刑终第00207号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载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与刘浏高度相似。

该裁定书中明确载明:

刘某1984出生于临泉县,临泉县公安局干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由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310月29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4月9日,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公安干警,违反办案规定殴打当事人,并伪造证据使无辜的人被行政拘留,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因不服一审判决,刘某提起上诉。

2014年6月,阜阳市中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蹊跷的是,透过朱甫的回应帖,以及电话沟通,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了解的现实情况是:该案已发回重审,目前还未判决。

至此,新的疑问出现了。

二审的裁定结果,到底是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判?

为何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定书与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不一致?

该案发回重审的依据又是哪些?

以上诸多疑问,以及该案件最终结果,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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