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 插手案件 全程留痕
2015年5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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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 插手案件 全程留痕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昨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该办法于即日起实施。据悉,五类情况将被定性为领导违法干预司法。

仅两类别机关可以了解案件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需要,组织部门因政绩考核和考察干部的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必须全程留痕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五类情况属于领导违法干预司法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违法干预司法超过两次的领导将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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