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已撤销原判,县法院还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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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已撤销原判,县法院还能强制执行?
无为县法院:问题已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正在调查
本报记者
 

省城的郑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2014年2月份,受朋友胡某的邀请前往无为县参与婚礼摄像,并约定每场给郑先生摄像费1000元。不成想,拍摄完毕后,郑先生不但没有拿到报酬,反而被对方告上了法庭,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先生败诉,并限期归还原告翟某摄像视频及光盘。

郑先生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经审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无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让郑先生感到不能理解的是,今年3月17日,无为县法院执行局人员又找到他所在的单位,并下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

报酬没拿到反而成了被告

郑先生说,2014年2月7日,他受朋友胡某的邀请,前往无为县进行婚礼摄像,并约定拍摄报酬为每场1000元。同年2月5日、7日、9日,他独自承担拍摄了三场婚礼。

郑先生表示,拍摄完毕后,胡某的朋友翟某自称是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他索要其拍摄制作完成的婚礼视频和光盘,由于没收到报酬,他拒绝了。

2014年3月,翟某以完成拍摄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将郑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郑先生归还摄像视频和光盘。

2014年7月3日,无为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郑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摄像视频和光盘交付给翟某。

芜湖中院撤销县法院判决

郑先生认为,自己和翟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他交不交摄像视频和光盘也和翟先生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他是受胡某之邀和聘用。

郑先生不服无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4年8月8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仅翟某与胡某为承揽合同关系,翟某为定作人,胡某为承揽人。胡某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郑先生完成,其应当就郑先生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翟某负责。

2014年12月1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将摄像视频和光盘交付给翟某;驳回被上诉人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三个月,县法院还要执行

在无为县人民法院给郑先生下达的“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中,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看到,无为县人民法院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人翟某于2015年2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郑先生在一日内归还原告翟某摄像视频及光盘,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郑先生认为,无为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判决的过程中本来就存在错误,没有想到在芜湖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3个月后,无为县人民法院竟然还继续执行一审错误判决。

郑先生告诉记者,3月26日,无为县人民法院纪委和院长已和他进行了联系,并向他道歉。

郑先生表示,无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给他和他所在的学校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他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翟某和无为县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所遭受的损失。

无为县法院: 错误已经纠正,具体情况正在调查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无为县人民法院孙院长。孙院长表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芜湖中院已进行了纠正,针对这一事件他们也很重视,目前正在调查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记者:为什么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后,无为县人民法院还要对郑先生进行强制执行呢?

孙院长:情况还在调查中。

记者:在该案的判决过程中,无为县人民法院有没有问题?

孙院长:存在的问题已经进行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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